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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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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作者:珠海吉亨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3-27 08:20:32

在现实生活中,税收筹划风险主要是指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由于自身或者选择做税收筹划的机构对税务法律了解不够或者是由于未对企业自身风险识别到位而引发的后期税务风险问题。当前,对于广大企业来说,税收筹划是一把双刃剑。若筹划得当,则会使企业经济效益得到进一步提高,实现企业收益最大化。而如若筹划不当,则很容易为企业带来一系列风险。那么,企业税收筹划不当究竟容易面临哪些风险呢?接下来,本文将带领大家对此进行具体了解!一般来说,有关于企业开展税收筹划常见的风险因素,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税收筹划基础不稳。所谓税收筹划基础,是指企业的管理决策层和相关人员对于税收筹划的认识程度、企业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水平、企业涉税诚信等方面的基础条件。在企业经营过程中,如果企业经营者对于税收筹划不重视、不了解,或者是企业会计核算不健全,账证不完整,抑或是企业会计信息失真,都会造成企业税收筹划基础不稳,进而为税收筹划开展埋下潜藏风险。

2、税收政策适时变化。当前,随着市场经济的变化发展以及国家产业政策和经济结构的调整,税收政策总是要适应经济环境做出相应改变。这也就是说,税收政策具有不定期或相对较短的时效性。而税收筹划方案的实施需要一个过程,若在税收筹划实施期间国家税收政策发生变化调整,就有可能使依据原税收政策设计的税收筹划方案由合法方案变为不合法方案,从而引发税收筹划风险。

3、税务行政执法不规范。税收筹划方案实施的合法性在现实生活中需要税务行政执法部门的确认。在确认期间,由于税法在纳税范围上都留有一定的弹性空间以及税务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和其他因素的影响,客观上也会存在由于税务行政执法不规范而导致的风险,这样就会使企业合理的税收筹划行为演变为不合理偷、漏税行为,进而为企业招致相关处罚。

4、税收筹划目的不明确。事实上,税收筹划实现税后利润最大化只是税收筹划的阶段性目标,而实现纳税人的企业价值最大化才是它的最终目标。因此税收筹划要服务于企业财务管理目标,为实现企业战略管理目标服务。这也是就是说,如若企业对于税收筹划这一目的认识不清,那么将很可能做出错误决定,从而导致企业整体税收筹划的失败。以上为企业税收筹划容易面临的相关风险说明。因此,企业在开展税收筹划期间,一定要注重加深对于税收筹划的正确认识,并采用合理的税收筹划方法,进而以确保做到对税收筹划风险的有效规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了五种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主要有:

(一)未经珠海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该条又可分成四种商标侵权的形式:(1)被控侵权的商标与注册商标相同,被控侵权商标所使用的商品与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也属于同一种类。(2)被控侵权的商标与注册商标相同,被控侵权商标所使用的商品与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类似。(3)被控侵权的商标与注册商标近似,被控侵权商标所使用的商标与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类。(4)被控侵权的商标与注册商标近似,被控侵权商标所使用的商品与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相类似。

(二)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三)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五)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行为提供仓储、运输或者其他便利条件的。

(六)将他人注册商标或者与其近似的文字、图形作为同一种商品的名称、装潢使用,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相关的营业中使用,容易引起消费者误认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下列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1)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2)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3)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小结:如果经过法定程序确认属于商标相似侵权行为的话,那么侵权人也是要承担一定的责任的。严重的情况下,侵权行为还有可能构成刑事犯罪,那么此时侵权人承担的就包括了刑事责任,就是比较严重的后果了。想了解更多商标的侵权行为资讯,请点击“商标侵权”。

专利申请数量上去了,国知局也开始严抓质量了!现在实用新型审查从严了,审查周期也加长到7-14个月。以前的“实用新型100%授权”终将成为过去……实用新型的审核时间变长也就意味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时间将会延长!!!过往我们的实用新型的从审核到受理时间大概是原先6个月左右,那么现在延长到7到14个月也就是说原先可能只用准备半年或者一年,现在没有知识产权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是最少要一年了!按照明年申报高企时间6月初算起来。申报2019年高企的现在就要准备专利了,否则将会无法赶上申报。

对于老高企来说,能够申报发明的,一定要有个发明在手,这样可以多次使用,但对于实用新型来说,每年都提早布局一些,不能等到要重新申报的时候再急忙申报,涉及软件著作权的企业,可考虑这条途径增加知识产权的授权量。实用新型审查再度发力“实用新型专利制度在我国当前的创新环境下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围绕更好地服务创新主体这一宗旨,实用新型审查部以‘坚持严格依法审查、坚持价值导向’为总体目标,大力推进专利质量提升工程,力争实现高质量、高水平、高效率审查,引导创新主体进行高水平创造和高质量申请。

以此输出高价值的实用新型专利,实现高质量供给,进而推动高效率运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实用新型审查部(下称实用新型审查部)相关负责人表示。自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并实施《专利质量提升工程实施方案》以来,实用新型审查部凝心聚力、真抓实干,建立健全管理机制,夯实审查业务基础,提升审查业务技能,稳步落实专利质量提升工程。抓住关键重点落实“专利质量是彰显创新驱动发展质量效益的核心指标之一,是保障知识产权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的生命线所在,是夯实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重要基础。在当前背景下,实施专利质量提升工程的重要意义不言自明。

该工程在实用新型专利领域的落地有两个发力点,一是提升专利审查质量;二是培育高价值核心专利,提质增效。前者是关键、是当下,后者是根本、是长远。”实用新型审查部相关负责人表示。据了解,围绕这两个发力点,实用新型审查部对专利质量提升工程的具体实施作出精心规划,既有短期见效的实招硬招,又有标本兼治的长效机制。在此过程中,实用新型审查部全面落实国家知识产权局党组的决策部署,准确把握稳中求进的总体要求,认真领会《专利质量提升工程实施方案》中涉及实用新型专利的6项重点工作要求,清晰梳理出了部门的工作脉络。

同时,以能力提升为保障条件,集中解决关键问题,努力提升授权质量,实现高价值实用新型专利的优质供给。“审查质量提升有两大关键,一个是责任,一个是能力。首先要增强履职尽责的岗位意识,管理工作、人事工作、文化建设等各方面工作都要密切围绕增强责任意识展开;其次是促进能力提升,审查员的能力提升不光涉及技术能力,还包括社会认知能力、法律知识等综合能力的全面提高。”实用新型审查部相关负责人表示。内外兼修提质增效为了提高审查员的检索技能“软实力”,实用新型审查部制定了检索能力促进中长期计划,在部门内开展检索技能培训,组织审查员参加检索能力评估测试。“我们从两方面着手促进审查员的检索能力提升:一是提升技术解析能力,增强审查员站位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能力;二是熟能生巧,通过加强练习提高检索手段熟练度。

截至2017年底,实用新型审查部通过初级检索水平考试的人员已达102人,占部门审查员的72.86%;通过高级检索水平考试的人员近20人,审查队伍的检索能力在不断提高。”该负责人介绍。重点培育高价值专利实用新型审查部贯彻落实的专利质量提升工程重点工作包括“专利价值标引以及构建高质量实用新型专利权稳定保障机制,形成一批具有示范作用和创新效益的高质量实用新型专利”。为了做好高质量专利的培育工作,实用新型审查部制定了《高价值实用新型专利推荐和评审工作办法》,探索性地拟定了包含专利文本质量、创新高度、产业价值分析、权利稳定性分析等指标的评价维度。

按照相关工作办法,实用新型审查部开展了多批高价值实用新型专利的评审工作,评选出一批涉及共享单车、家用电器、环保产品等创新热点领域在内的、具有示范意义的高价值实用新型专利,体现了实用新型专利“小创新、大作用”的特点,充分发挥了专利审查对技术创新的引导作用和对高价值专利获权的保障作用。据了解,实用新型审查部还将逐步尝试加强外部合作,采用新的模式、制定多项举措引导高价值实用新型专利的培育工作。例如,与地方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合作,面向特定产业集群和特定技术领域,探索高质量申请的发现机制,并配合专门的审查队伍进行优质审查,建立高质量申请到高价值专利的授权保障机制。

“除了重要的社会意义,培育高价值实用新型专利对于广大审查员增强职业自信、彰显职业价值,对于实用新型专利审查严把授权关,做到‘快授权、授好权’都具有正向引导作用。”该负责人表示。专利质量提升工程实施以来,实用新型审查部精心部署、扎实推进,强化审查员岗位责任意识,优化完善管理机制,借助信息化手段提质增效,持续推进审查能力建设,切实提升部门审查质量,充分发挥了实用新型专利制度在保护技术创新、服务创新主体中的重要作用。

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文件应当包括: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表、软件的鉴别材料、申请人身份证明、联系人身份证明和相关的证明文件各一式一份。如在登记大厅现场办理的,还需出示办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否则将不予办理。

1、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表

应提交在线填写的申请表打印件,请勿复制、下载和擅自更改表格格式,签章应为原件。

2、软件(程序、文档)的鉴别材料

一般交存:源程序和文档应提交前、后各连续30页,不足60页的,应当全部提交;

例外交存:请按照《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方式之一提交软件的鉴别材料。

注:申请人若在源程序和文档页眉上标注了所申请软件的名称和版本号,应当与申请表中相应内容完全一致,右上角应标注页码,源程序每页不少于50行,最后一页应是程序的结束页,文档每页不少于30行,有图除外。

3、有关证明文件

证明文件包括:申请人、代理人及联系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权利归属证明文件等。

①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

登记申请委托代理的,应当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申请表中应当明确委托事项、委托权限范围、委托期限等内容。

②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单位的需盖公章)

企业法人单位提交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

事业法人单位提交有效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的复印件;

社团法人单位提交民政部门出具的有效的社团法人证书的复印件;

其他组织提交工商管理机关或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著作权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复印);

著作权人为外国自然人的,应提交护照复印件,及护照复印件的中文译本,并需翻译者签章。

著作权人为香港企业法人的,应提交注册登记证书和有效期内的商业登记证书正本复印件,并需经中国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师公证。

著作权人为台湾企业法人的,需出示经台湾法院或公证机构认证的法人身份证明文件,填写并提交《台湾法人证明》。

著作权人为外国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应提交申请人依法登记并具有法人资格的法律证明文件,该证明文件须经过中国驻当地领事馆的认证或经当地公证机构公证方为有效。申请时需提交公证或认证的证明文件原件。目前国外法人因所在国家或地区不同,其提交的法人身份证明文件内容和格式会有所不同,但文件中的基本信息项应至少包括1、法人名称;2、注册日期、3、注册地、4、注册证明编号、5、证明文件的有效期等基本信息。

以上身份证明文件以及与登记有关的其它证明文件(例如:合同或协议等证明)是外文的,须一并提交经有翻译资质的单位翻译并加其公章的中文译本原件。

③联系人证明文件

申请人自行办理的,需提交联系人身份证明(身份证、护照、军官证等)复印件;委托代理人办理的,需提交联系人(申请联系人和代理联系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④权利归属的证明文件

委托开发的,应当提交委托开发合同;

合作开发的,应当提交合作开发合同;

下达任务开发的,应当提交上级部门的下达任务书;

4、其他证明文件

修改他人软件应当授权许可的,应当提交授权书;

受让取得软件著作权的,应当提交软件著作权转让协议;

享有著作权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生变更、终止后,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著作权。登记时,需要提交有关企业变更(合并或分立)、终止的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企业合并协议、清算报告、企业注销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继承人继承的,需要提供的证明文件包括: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被继承人有效遗嘱、与被继承人的关系证明、继承人身份证明、法院的法律文书等。

如已登记软件的著作权发生继受,权利继受方办理著作权登记时需做著作权登记概况查询,查询结果是办理登记申请的文件之一,并交回原登记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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