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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的几个要点分别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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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的几个要点分别是什么?

作者:珠海吉亨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12-12 08:13:51

目前在注册公司后许多公司为了便于企业更好的发展,许多创业者都会珠海商标注册,创业者们对于商标注册这方面越来越重视,商标是一家企业无形的财产,是任何人和任何企业所不能侵权的,下面小编就为大伙儿简单介绍下注册商标的几个要点。

1.商标注册抽象性对与商标而言,和公司名字相同都拥有1个企业的代表性的实际意义,也有就是说公司名字要求不可以出現重名及其同音词类似的某些名字,因此说其实跟商标都是十分的类似商标最重要的就是说丰富性及其与众不同的特性不管哪样方式的商标包含文本、图样等状况,这种特点全是务必要有的。

2.抽象性强商标的抽象性要好不可以出現就是说和别人的商标相似性太高例如ofo单车和小黄人就非常容易造成欺诈,会给大家产生误解造成之后顾客们应对货品的那时候见到商标后没法鉴别出哪个究竟就是你的知名品牌,因此在其实上国家商标局也为创业人们干了十分多的较为,在全部的或许里,靠着鉴别。

3.要有与众不同的个性化通常得话,在鉴别商标的那时候许多人要几眼认出这一商标会有许多的丰富性原创设计、有艺术创意它是给顾客及其别人的这种技术专业的觉得。

市场经济作为竞争经济,商品或者服务的提供者想要在市场中占得先机,获得盈利,商标这个无声的推销员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现在越来越多的国内企业开始逐渐意识到了商标的有形价值。如何使用和保护商标,使商标价值最大化,也就成为企业日益关注的问题。现在越来越多的申请人在注册商标的同时考虑版权登记,商标和版权看似并无太大关联,实则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版权登记有利于保障商标权利的稳定,防止只注册商标导致的权利缺失。当商标的设计者和珠海商标注册人为同一人的时候,从法律上讲,是不会产生权利冲突的,但如果二者非同一个人,或者两者为同一人但是无法证明的时候,权利冲突就产生了,这种情况下,商标的注册很可能会受到影响。

因为一件作品委托他人设计,或是职务作品的时候,没有版权登记难以证明归属权,无法确定原始权利,会给权利人主张权利造成极大的困难。而版权登记很好的解决了这一问题,因为除非有其他足以推翻著作权登记证书内容的相反证据,否则,持有登记证书的一方将被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认定是作品的著作权权利人。

根据《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如果著作权利人对注册商标有异议的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也可以请求法院判令商标权人停止使用其注册商标。所以如果版权归属不明,商标在注册过程中可能会遇到商标作品的版权之争,也就是说,当商标在申请注册过程中,若商标设计者主张该商标的著作权属于他本人,而商标申请人又无法拿出相应的证据材料,就会产生麻烦,而到目前为止,只有对商标进行版权登记才是最有效也最便捷的规避方式,申请商标的同时做版权登记的,可以保证商标的著作权和商标权都属于自己,在这种情况下,是没有人能够与你发生版权归属之争的。

此外,有些人觉得,作品自生成起就拥有版权,既然都拥有了,还登记干什么?殊不知,虽然版权自带保护功能,但这种版权保护在需要提供证据确权时是无法起到作用的,而这也正是它的弊端所在,而为了对我们的版权进行保护,还是要进行版权登记,特别是商标,先做版权登记的,能够在后续注册过程中避免很多问题。

在中国大陆我们如何进行台湾珠海商标注册呢?这个问题困惑了很多在大陆的企业们,不要紧今天小编就带领大家来讨论一下:在中国如何台湾注册商标以及注册流程。

1、哪些人可以在中国台湾申请注册商标?(1)任何自然人和法人都可申请注册商标;(2)在台湾地区无住所或营业所者,应委任商标代理人办理商标注册申请。

2、在中国台湾注册商标需要准备哪些材料?(1)商标图样;(2)申请人签署的委托书;(3)申请书,包括申请人的名称和地址,贸易或商业情况的说明;(4)商品或服务清单。

3、在中国台湾申请注册商标的流程是什么?

(1)商标主管机关台湾智慧财产局对于商标注册的申请,先指定审查员进行审查;

(2)审查员依照商标审查办法,对申请商标进行程序上的审查,即审查申请书内容及规费文件是否完备,如有错误缺漏或文件未完备的,通知申请人限期补正;

(3)当程序审查完毕后,再依照商标审查准则,进行实体审查,审查商标图样是否具有识别性以及是否违反不得注册的特别规定,如与他人商标近似等;

(4)审查后,认为合法者,即将审定书送达申请人,并公告在商标主管机关公报;

(5)自公告之日起,满三个月无人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确定后,始予注册;

(6)从接受商标申请注册案起,大约需8-10个月才能审查完毕是否核准审定;

(7)获准审定后,将于商标公报公告三个月,看是否有人异议;

(8)公告满三个月而无人异议,始予注册,大约再经过一个半月后始发下商标注册证。

珠海商标注册体制是我国商标法一贯坚持的体制,但该体制具有商标“抢注”与“囤积”的弊端,有学者认为,我国商标法应该改变当前规定的通过注册取得商标权的模式,明确规定注册不是取得商标的依据,而应借鉴采用使用体制的国家如美国、加拿大的做法,引进“实际使用”或“意向使用”作为取得商标权的依据。笔者认为,不能轻易否定商标注册制度。

首先,只要是采取商标注册体制的国家,注册本身就是取得商标权的方式。其次,“实际使用”或“意向使用”属于美国、加拿大等采用使用体制国家的商标法的规定,除非将我国商标法完全从采纳注册体制变更为使用体制,否则,这种借鉴本身非但不科学,甚至会导致我国商标法在商标取得体制上的混乱。所以,应针对上述弊端进行改造的前提下坚守商标注册体制。

可坚持以初步审定公告为公示基础的可归责性原则和拟制权利不可转让原则对相应的制度体系予以改造,即废弃先申请原则,增设未使用的注册商标禁止转让和公示前的使用人不承担停止侵权责任的制度,从而根除商标“抢注”和“囤积”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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